學生社團組織章程
民國105年8月22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新竹高商 漫畫研習社」,英文名為「HCCVS ACGN」(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以發揚ACGN文化而成立,以熱情、友愛的心,服務每位熱愛ACGN文化的社團
成員,並提供優良之輔導及教學環境。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簡稱「新竹高商」。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學校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可擁有參選下屆社團幹部之權力。
(二)可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如社團校外活動、聯校迎新活動及聯校成果發表。
(三)上、下學期結束後,可領取一本由社員集結心血,合力完成的社刊。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如期繳交社團費用。
(二)遵行社內規定及作業按時繳交。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社團課程進行時,認真聆聽前方講師的教學。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及課程規劃。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
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風紀或文書代行
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
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依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
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教學部幹事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教學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二)總務部:總理本社財務收支。
(三)事務部:管理本社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與採買。
(四)文書部:管理本社團之文書事宜。
(五)公關部:管理本社團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第十四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
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幣300元。
(二)社團導師補助。
(三)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八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十九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
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於下學期學期末時,平均歸還給參與本社的社團成員。
第二十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本章程訂定於 105年 08月 22日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新竹高商 漫畫研習社」,英文名為「HCCVS ACGN」(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以發揚ACGN文化而成立,以熱情、友愛的心,服務每位熱愛ACGN文化的社團
成員,並提供優良之輔導及教學環境。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簡稱「新竹高商」。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學校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可擁有參選下屆社團幹部之權力。
(二)可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如社團校外活動、聯校迎新活動及聯校成果發表。
(三)上、下學期結束後,可領取一本由社員集結心血,合力完成的社刊。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如期繳交社團費用。
(二)遵行社內規定及作業按時繳交。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社團課程進行時,認真聆聽前方講師的教學。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及課程規劃。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
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風紀或文書代行
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
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依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
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教學部幹事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教學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二)總務部:總理本社財務收支。
(三)事務部:管理本社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與採買。
(四)文書部:管理本社團之文書事宜。
(五)公關部:管理本社團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第十四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
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幣300元。
(二)社團導師補助。
(三)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八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十九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
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於下學期學期末時,平均歸還給參與本社的社團成員。
第二十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本章程訂定於 105年 08月 22日